| 各创业投资企业:
为支持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成长,鼓励并引导创投企业资金对其进行投入,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促进创投企业发展,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我局自即日起至10月 25日受理深圳市科技计划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的申请工作。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并通过了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被投资企业已列入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的需要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 (三)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投资款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二年。 由于2006年是首次受理此项申请,各申请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可推荐需要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处于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名单,与创投备案申请材料、创投资助申请材料一同上报。
二、资助经费
市科技研发资金对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额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5%。首次获得创业投资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单笔最高资助额不得超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创投企业申请资助的,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业投资企业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创业投资企业资助申请书》; (二)创投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入资凭证 (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以上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印章,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申请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递交到市科技和信息局设在市民中心的收文窗口。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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